智障人举刀酿苦果,援助律师辩护获轻刑
作者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庆 来源  日期 2012/07/30 点击 3041                  

智障人举刀酿苦果,援助律师辩护获轻刑
【案件类别】刑事援助辩护
【案例提供者】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男, 23岁,弱智患者。受害人,王某,农村留守妇女,38岁。案发当晚,被告人酒后去受害人家,拿前一晚放在她家的光碟时,因受害人贪图便宜,不同意被告人将光碟拿走,并将碟片折断,两人因而发生争执,后在受害人辱骂被告并咬伤被告人手指时,被告人掏出水果刀刺向受害人胃部,致受害人腹部出血,后受害人父亲赶到,叫村医给予简单治疗。在报警后,警察让受害人先去看伤,未对双方进行询问,亦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后在受害人入院治疗经诊断发现胃破裂伤时,公安机关随才将被告人逮捕收押。后经鉴定,受害人的伤情已构成重伤,而被告人在案发时有部分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属限制刑事行为能力。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经指定由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援助律师在调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后,发现检察院还有一份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没有移送,这份笔录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可能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果然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检察院突然向法庭提交了该询问笔录。经过细致审阅,辩护律师发现这份笔录记载的内容和被告人其他的三份笔录所记载的一致,但其中的两句话引起了律师的注意,即“问:今天你父亲带你来派出所是为了什么?”“答:因为我把人戳了。”再一看这份笔录询问的时间就是逮捕被告人的当天,发生在其他三份笔录记载的时间之前。辩护律师意识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这一情节应属自首。于是当即向法庭提出,鉴于被告人的这一情节是否构成自首,将对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建议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庭随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布延期审理本案。其后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补充材料,最终通过第二次开庭,法庭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成立。而辩护律师最终从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时是限制刑事能力的人、有自首情节以及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等四个方面,提出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
【法院裁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点评】
一、承办无偿法律援助案件是执业律师的圣神职责,承办律师同样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只有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而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阅卷环节,阅卷工作要全面细致。
本案中,援助律师先是通过开庭前的仔细阅卷发现了案件疑点,后在庭审质证中,以笔录中记载的时间和两句看似客套的问话为依据,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有自首情节,并据此力争法庭延期审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应证据材料,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智残人士,应多一份关心和爱护,要对其采取妥善的治疗措施,明确社会和家庭对其所负的监护职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他们给社会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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